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下列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5个)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胶州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 胶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胶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胶州市科学技术局、胶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胶州市公安局(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胶州市民政局 胶州市司法局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胶州市自然资源局(胶州市林业局)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胶州市水利局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胶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胶州市商务局 胶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胶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胶州市文物局)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胶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胶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胶州市应急管理局 胶州市审计局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胶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胶州市统计局 胶州市医疗保障局 胶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胶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个) 胶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胶州市植物保护站 胶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及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中央、省、市垂直管理机构对外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社会公布。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