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报送增加床位编制申请材料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6〕5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增加床位编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有效提高审批效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应提交增加床位编制的请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总数(户籍人口数和常住人口数),现有中医医疗资源、中医医疗需求和中医医疗机构分布状况,以及增加床位编制是否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初步意见。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增加床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应作为请示文件的附件。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业务用房面积、每床净使用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情况,科室设置情况、仪器设备配备情况,年门诊人次、年住院人次、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率、平均住院日、药占比等医院运营情况,重点科室、重点医疗技术等情况。 (二)医疗机构申请增加床位编制,应说明属于整体搬迁、新增执业地点,还是原址改扩建,并附相关材料。 1.整体搬迁: (1)当地政府同意整体搬迁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 (2)整体搬迁项目立项审批相关材料; (3)污水设计方案及环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4)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分布平面图。 2.新增执业地点: (1)当地政府同意新增执业地点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新增执业地点为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及所租赁房屋的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排污、消防等相关证明文件); (2)污水设计方案及环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3)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分布平面图。 3.原址改扩建: (1)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相关材料; (2)改扩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3)消防验收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分布平面图。 (三)增加床位编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四)所增加床位编制在临床业务科室的分配及带来的发展前景预测分析。 三、申请增加床位编制的省直医疗机构,除提交请示外,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我局将不予受理。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