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山县宏丰建材部: 公民身份号码:14262919620521103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1027MAOHH13H67 地址:浮山县天坛镇南关村南河坡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卫绍旺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3日对你建材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建材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场内存约500吨沙石苫盖不全,未采取任何洒水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12月2日对该建材部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有2019年12月3日对该建材部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签字按手印确认意见,有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建材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浮环罚告字〔2019〕3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建材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场内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和裸露在外苫盖不全的物料立即进行苫盖。 2.并处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浮山县农行天坛分理处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 号:04452001010046796 你建材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浮山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浮山分局 2020 年 1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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