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环罚字〔2018〕03号

2018-05-21 08:00:00 来源:古县文明网 作者:古县文明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古县金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575726864X1

  法定代表人:郑保明

  详细地址:古县岳阳镇辛庄村

  古县金翔龙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环境监察中队于2018年1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建设原煤、精煤密闭棚,露天堆放的精煤无苫盖并高于防风抑尘网,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公司现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2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2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古环罚事听告字〔2018〕0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罚款三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古县非税收入征收局”,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交古县环保局环境法制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古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