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城区禁煤区的通告

2019-12-12 08:00:00 来源:岢岚县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居民办,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忻政发〔2018〕32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煤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域 

  禁煤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大停车厂以西,南山森林公园以北,暖神公司以东,桃花洞火车桥以南,面积约2.65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总面积的80%。 

  二、“禁煤区”要求 

      (一)禁煤。“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和个人使用煤炭及其制品。 

  (二)禁售。“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三)禁储。“禁煤区”内严禁任何单位(集中供热企业除外)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已经存储的,限期清理。 

  (四)禁运。除县政府允许的单位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三、保障措施 

  (一)“禁煤区”范围内岚漪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禁煤区”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禁煤区”实施工作。 

  (二)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大力宣传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和鼓励公众支持“禁煤”工作。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可以通过12369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岢岚县城区禁煤区示意图 

        

    

                        岢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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