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尧王故里晋之故都 中国第一“县”

2019-02-06 18:28:36 来源:中国小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九久 字号:T|T

  中国小康网讯 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中国的第一“县”,曾是尧王的故里,晋之故都,因公元前541年晋平公设置“绛县”,隶属于山西省运城市,地处太行的末端,位于山西省南部,运城市东北部,东部与翼城县相连,西部与闻喜县接壤、南跨中条山与垣曲县相邻,北自东向西由翼城、曲沃、侯马三市环绕,地理位置特殊,三个地方环绕的,呈现一种被包围的状态,有一个出口,可以与外界交流。绛县是尧文化、龙舞文化、晋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春秋五霸之一的晋文公曾在此建都,留下了车厢城、晋文公墓、晋献公墓、晋灵公墓等诸多遗迹。绛县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75处。2004年西周墓群的发掘揭开古倗国地理谜团,获得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一等奖。辖区另有周家庄、韩庄等72处新石器时代遗址以及254处明清古民居,其中柴家坡古民居群被评为2010年“山西省十大考古发现”之首。

  绛县史称故绛。地处太行之末、中条之首,位于山西省南部,运城市东北部。绛县是尧王故里,晋之故都,周勃封地。因公元前541年晋平公设置“绛县”,绛县成为中国的第一个“县”。

  绛县有“天下第一县”之称,源自于研究山西地名的学者卢润杰2005年9月21日发表于 《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一篇文章《一个喜剧产生了天下第一县》。文章中所讲的“天下第一”是说绛县是古代中国最早设县的地方。

  “县”的字义最早是作“悬”而解的,《说文》中解释是:“此本是县[xuán]挂之县,借为州县[xiàn]之县。今俗加心,别作悬,义无所取。”《说文》成于东汉安帝建光元年(121年)。在此之前的什么时候“县”“借为州县之县”?我们只能在先秦文献中去考证。

  范文澜先生在《中国通史简编》中说:“西周时期,较大的邑里住着天子或诸侯,所以邑也称为国。东周时期,一般情况是大夫所居以外的大邑,大夫派人去管理。称为邑宰;国君所居以外的大邑,有些称为邑,有些称为县。县是直属于国君的一个行政区域。县行政官长一般称为大夫。郡县制的创立,加速了分封制度的崩溃,国家统一的可能,增进了一步。战国时,各国都采用郡县制。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郡县制成为历代沿袭的地方制度。”

  朱绍侯等人主编的 《中国古代史》中说:“早在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国往往把兼并得来的土地和灭亡的小国改设为县。郡在春秋末期才有,最初出现在晋,设在新得到的边地。但地位比县低。”

  《左传》记载,鲁哀公二年(前493年),晋国的赵简子率军与郑国交战前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

  《左传》记载,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二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於食。有与疑年,使之年。

  《左传》记载,鲁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晋)襄公以三命命先且居将中军,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曰:“举郤缺,子之功也。”

  综合以上记载和观点,可以得知,有史可查的是:县作为地方行政区域最早始于春秋前期的晋国。晋国设立的第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县”,是“绛县”。

  “以再命命先茅之县赏胥臣。”这是《左传》中最早出现有关“县”的记载,这说明晋国在此年 (前627年)之前就有了“县”,而《左传》中“彭仲爽,申俘也,文王以为令尹,实县申、息”的记载是鲁哀公十七年(前478年)追述的,并不能证明楚文王在灭申、息当年 (前684年左右)就设了县,晋国和楚国谁先设县,史料无从考证。能考证的是,楚国设县在边境,主要出于军事目的,晋国的县在京畿,是作为地方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它比楚国所设之县完善,对后世的影响也最直接。

  晋历曲沃篡统(前678年)和骊姬之乱(前657年—前651年)后,王族公子被献公屠杀殆尽。晋国无公族,导致分封制的无法沿袭,这是“县”制推行的直接原因。晋献公尽杀群公子事件发生在 “绛”地;《说文》中对“寰”的解释是:“王者封畿内县也。”“绛”是晋国五都五迁中历时84年的国都之一,是名符其实的“王者封畿”。绛县作为晋国设立的第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是有其地理原因的。

  《左传》鲁襄公三十年关于“绛县老人”的记载,是先秦经典文献中,第一次出现县制具体名称——县的记载。这说明此年(前543年)绛县已经存在,绛县设县的具体年代,应在此年之前,而且,设县年代可能会更早。

  因为,县制的形成、发展到成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记载中说,晋悼夫人宴请到“杞”国帮助筑城的民工时,因为征用了73岁高龄的老人,而问责于绛县的县大夫,还因此罢免了县里的“舆尉”,任命这位老人担任了绛县的 “县师”[绛县博物馆内现存有清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刻石的《绛县师》画像碑;清乾隆版《绛县志》载有专门阐释这个历史事件的文章 《绛老问答》]。

  按照《说文》中“寰”的释义,结合范文澜先生的观点:“县行政官长一般称为大夫。”公元前543年,绛县的行政官长就是“大夫”,而且有“舆尉”和“县师”的官职,说明此时的绛县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相当完善的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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