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快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2020-10-20 20:20:00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美丽绛县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1、什么是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简单来说,就是对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2、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可以提高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3、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

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4、怎样办理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通过提供身份证、社保卡在本村协办员处填写《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

5、缴费时间

每年1-6月份为集中缴费期。

6、缴费档次

我省补充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5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个人缴费给予缴费补贴(入口补)。当年不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财政补贴。个人一年只能进行一次缴费,不能重复缴费。

7、领取条件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8、待遇标准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政府补贴(出口补)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1)截止2021年1月1日,已年满65周岁(1955年12月前出生)并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政府出口补贴),每人每月20元。已年满80周岁(1940年12月前出生),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截止2021年1月1日,已年满65周岁想补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需逐年缴费至65周岁再领取;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需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9、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领取期间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10、子女应当主动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子女有赡养能力,不主动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认定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由村委会通过劝导、调解督促子女为父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经调解仍不缴纳的,父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父母不主张诉讼的,由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司法程序督促、强制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11、政策依据

《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11号文件

绛县人社局农村养老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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