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政土征告字﹝2020﹞第1号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挂)字﹝2014﹞38号、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征土字﹝2014﹞(挂)10号批准,稷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稷峰镇加庄村部分集体土地为国有。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稷峰镇加庄村集体土地28.576亩(其中农用地8.553亩、未利用地20.023亩),土地坐落于稷峰镇加庄村西,拟征土地将作为工业用地。 二、稷峰镇加庄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园地3.6432万元/亩、其他农用地2.9808万元/亩、未利用地0.9936万元/亩人民币进行计算。 三、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在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权利证书到县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过期责任自负。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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