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荣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 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 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依据 按照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0〕37号)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了我县工作方案。 二、淘汰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是指在我县公安交警部门2013年底以前注册、出厂车辆排放登记为国三及以下的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 三、补助标准 参照《山西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4] 78号)补贴标准制定。 淘汰补助资金标准(万元)
四、补助条件 (一)符合淘汰范围规定的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椎规定》(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等四部委发布),到期报废的不予补贴; (二)经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核准、公示; (三)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四)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五)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有合法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依法取得报废汽车回收有关手续; (六)取得县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有关手续; (七)属于营运车辆须取得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含运管机构)出具的道路运输证注销有关手续(道路运输许可移交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的由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注销,未移交的由交通部门[含运管机构]注销)。 五、淘汰流程 生态环境部门确认车辆补助金额,工信部门核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手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车辆核销有关手续,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含运管机构)出具营运车辆注销有关手续,交通部门对有关资料审核确认,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万荣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