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环境保护局盐湖分局关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21家排污许可证作出核发的决定。现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排污许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59-2051170(行政审批办公室) 通讯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265号 邮编:044000 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9-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