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20-03-19 08:45:00 来源:永济市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激发招商引资活力,全面落实省委“项目为王,狠抓项目落地建设”和运城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的部署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加快推进我市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利用自身资源积极对接协调、引荐本市以外的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项目第一引荐人或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引荐人)。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省、运城及我市产业政策的产业类项目。

(二)引进资金系市外投资项目在我市落地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不包含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模式项目、捐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类项目。

(三)所引进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限开工,原则上在合同约定时限动工之日起两年内建成并投产达效,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四)项目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争议的。

第三条  非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一)工业项目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亩均达200万元、综合税收亩均达5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0.5%的比例给予奖励;投资强度亩均达310万元、综合税收亩均达5万元、亩均产出达15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0.8%的比例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投资强度亩均达200万元、综合税收亩均达5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强度亩均达310万元、综合税收亩均达5万元、亩均产出达15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且符合我市“3+2”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绿色清洁经济等能带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高端制造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

(二)现代农业项目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现代农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奖励1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在项目建成后奖励2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7000万元(不含7000万元)的,在项目建成后奖励30万元;7000万元(含7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在项目建成后奖励4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后奖励50万元,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对引进符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实施创建省级以上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或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

(三)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能够提升和带动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0.5%的比例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

(四)服务业项目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

第四条  招商机构及人员薪酬奖励标准

(一) 对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中选聘的专职招商人员除保留原单位工资待遇外,聘用期间对各招商局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每人每月2000元为绩效考核标准,按照不高于全员绩效总量的5倍进行奖励,由各招商局结合个人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再分配,同时对个人引进并形成项目落地的,也适用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 对从社会中选聘的专职招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以每人每月基础工资1000元为考核奖励标准,按照不高于全员基础工资总量的5倍进行奖励,由各招商局结合个人考核情况进行奖励再分配,同时对个人引进的项目也适用非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用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 对驻外招商办事处。实行年度考核,根据招商实绩考核结果,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招商工作经费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 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及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一)对承担有招商引资任务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根据年终综合考评,对排名前三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将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工作经费奖励;排名在后两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二)对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的招商奖励。利用自身资源积极主动引荐并形成项目落地的所有财政供养人员,引进落地1个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对引进落地1个固定资产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功臣”荣誉称号。

    第六条  奖励兑现

(一)对非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所引进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落地动工后给予5万元奖励,剩余奖励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序时进度)逐年给予奖励。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投资任务和达产达效的项目不予奖励。

(二)对财政供养项目引荐人所引进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限落地动工后给予应得的奖励。

(三)对每个引进落地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属多个引荐人的,按项目引进团队作为第一引荐人给予奖励。

(四)奖励认定由项目引荐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填写《永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由市招商办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核实奖励有关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上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永济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引荐人依法自行缴纳。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项目引荐人,除追回全部奖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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