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农牧局畜产品的检疫检验办事指南

2017-04-18 20:35:46 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涉县农牧局畜产品的检疫检验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6号)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专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二、承办机构

  防疫监督科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动物养殖场(户)

  四、申请条件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非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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