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2017-10-20 09:56:09 来源: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刘玥莹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54号),切实提高全市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全面推进健康承德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强药品准入管理和一致性评价

  1.按照国家与省级药品审评审批职能事权划分,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药品审评审批运行体系,使我市审评审批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临床急需新药、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药品、转移到承德生产的创新药和儿童用药,以及使用先进制剂技术、创新治疗手段、具有明显治疗优势的创新型新药,坚持“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考核”,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核查临床试验数据,严惩数据造假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引导、督促市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相关指导原则,主动选购参比制剂,合理选用评价方法,积极开展研究和评价。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推动一致性评价工作任务按期完成。鼓励市内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上市药品的标准和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予再注册。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允许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在招标采购、临床应用、医保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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