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森林高火险期有关事项通告

2019-03-18 16:30:55 来源:朔城区新闻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针对近期全省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按照省、市、区森林防火紧急安排部署,朔城区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4月30日进入全区森林防火高风险期,具体通告如下: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地距离500米范围内设定为森林防火区,禁止野外用火。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烧山狩猎、焚烧垃圾;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禁止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未经批准禁止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牧草地、秸杆,烧荒、放牧人员烤干粮等野外农事用火。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并对外发布公告。在封山期限内,除林区内的单位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封山范围。

  四、森林防火执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涉林景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权所有者承担管理区(经营区)内的森林防火责任。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国有或集体单位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必须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提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八、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政府将给予奖励。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0349—2023057。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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