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下列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对下列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349-2031329),逾期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下列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于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本机关联系,告诉陈述、申辩的内容及其是否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特此公告。 朔州市朔城区民政局 二O一九年八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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