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锦江瑞慈门诊部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成锦 )医广【 2014 】第06 - 25 - 06 号
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 2014年6月25日起,至 2015年6月24日止)
锦江区卫生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