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锦江(锦江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号)等要求,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定了锦江(锦江区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锦江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锦江(锦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 (一)上起锦江(府河)红星桥(经度104.08697°,纬度30.67255°),下至锦江(府河)和锦江(南河)汇合口(经度104.08154°,纬度30.64505°),划界河道总长度约3.8km。 (二)上起锦江(南河)与浆洗街交汇处上游30m处(经度104.05739°,纬度30.64970°),下至绕城高速与锦江交汇处上游200m(经度104.08073°,纬度30.57164°),划界河道长度约12.6km。 二、锦江(锦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锦江(锦江区段)均为有堤防的河道,以护堤地边界线后10m-20m为河道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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