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锦江(锦江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2020-01-09 16:47:00 来源:锦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信息来源: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锦江(锦江区段)管理和保护范围

划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管理职责,确保河湖行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川总河长办发〔20183)等要求,成都市锦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划定了锦江(锦江区段)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经锦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按河流行政区划和锦江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范围,确定锦江(锦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河段为:

(一)上起锦江(府河)红星桥(经度104.08697°,纬度30.67255°),下至锦江(府河)和锦江(南河)汇合口(经度104.08154°,纬度30.64505°),划界河道总长度约3.8km

(二)上起锦江(南河)与浆洗街交汇处上游30m处(经度104.05739°,纬度30.64970°),下至绕城高速与锦江交汇处上游200m(经度104.08073°,纬度30.57164°),划界河道长度约12.6km


二、锦江(锦江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为:划界河道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锦江锦江区段均为有堤防的河道,以护堤地边界线10m-20m为河道管理范围。

三、河湖管理范围的划定是加强执法监督和管理保护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示牌和防汛水文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

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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