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川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 管 理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和住房建设秩序,维护农村的合法权益,提升住房建设风格风貌,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建设质量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申请选址、住房规划设计、规模控制、风格风貌管控、行政审批、施工、质量安全、检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全方位、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类用房(含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下称住房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外农村依法取得的用于住房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住房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住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五条 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宅基地搞房地产开发。 (二)规划引领原则。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及要求。 (三)集约节约原则。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 (四)规模适度原则。宅基地人均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 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所占土地面积应当与原有宅基地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住宅建筑层数按村庄规划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地方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五)“一户一宅”原则。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农村宅基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政府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六条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乡镇乡村建设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辖区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核批准; (四)负责辖区内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村容村貌和住房建设风貌管理;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八条 村级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宅基地、城乡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根据本村规划对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监督建房户按照规划和用地许可进行建设; (四)及时掌握本行政村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县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利用; (四)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 (五)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六)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和建设施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住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牵头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全县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 (四)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五)加强对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县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部门积极主动做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沿线的违法住房建设查处工作; (二)县水利部门积极主动做好河道、水库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内涉水的违法住房建设查处工作; (三)县文化旅游和体育部门积极做好旅游景区和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住房建设动态巡查工作;如发现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联合进行查处;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房的查处工作(未取得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除外); (五)县林业部门积极做好违法占用林地、占用自然保护地的住房建设查处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无房居住或住房困难不能满足人均最低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居住需要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按政策规定可以新建、改建、扩建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需建房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一户多宅”和已有宅基地达到或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售、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情形,再申请的; (三)在征地拆迁中已享受货币补偿安置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农村村民要求分居立户的或以非户主的家庭成员申请的;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申请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的除外); (六)有非法占地(含擅自非法出售、转让、交易集体土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七)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建设规模、风格风貌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第四章 建设选址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必须服从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住房建设选址应当遵循“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原则。 住房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选址必须满足公路、铁路、河道、塘库、自然保护地、历史文物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气源、电力、通信等特殊区域的控制和保护要求,其间距要求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控。 (一)干道公路两侧及道路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大熊猫国家公园、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文物保护区内的住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新建房选址不得侵入现有公路建筑限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不得妨害公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公路两侧50米以上; (二)铁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从路基外侧起各后退50米以上; (三)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20米至30米,二、三级堤防为10米至20米,四、五级堤防为5米至10米;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建筑活动。 (四)水库库区控制范围为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2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3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内禁止一切危害管道安全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六)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距离为自加油加气机算起10米范围外(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2)》第四章站址选择),中心村、新村建设点规划选址必须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及附属设施区外25米外(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2014)》第四章站址选择); 高压线走廊两侧、通信线路和广播电视线路两侧、有地质灾害的地方控制范围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一)在历史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实行禁止建设管制的区域; (二)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三)高压电线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防护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护距离内; (四)法律、法规等禁止建设得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禁建区范围内的已建农村村民住房,经鉴定系D级危房的应当迁建;其他情况不得就地改建、扩建和新建,确需排危加固处理的,不得新增用地和建筑面积,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
第五章 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需提供的资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示意图; (五)符合要求的住房建设方案设计或施工设计图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使用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报批审查程序: (一)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情况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二)村、组初步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乡镇人民政府将住房建设申请资料提交县级相关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及外观风貌等内容,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生态环境、交通、林业、水利、文化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住房建设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1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批准建房手续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农村村民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须对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等部门人员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认定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住房建设必须修建排水排污设施、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池或沼气池,严禁人畜粪便直排。 第二十四条 住房设计和通用图集编制应当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五条 住房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或具有资质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住房承建方必须持有建筑工匠资质等级证书,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住房建设工程,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房建设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并签订住房承建合同,对住房建设质量负责。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房屋风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开工前,申请住房建设的农村村民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建房质量和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住房建设质量标准按四川省住建厅《农村居住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导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农村建筑工匠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图和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住房建设安全管理,落实住房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人,建立住房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住房建设施工安全。 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住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因(1.分户新建住房 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扩、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镇、街道) 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 1.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
附件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 农宅字: 号 农宅字: 号
附图: 农宅字 号
填写说明: 1.编号规则:编号数字共16位,前6位数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9位数字表示街道(地区)办事处、镇、乡(苏木),按GB/T10114的规定执行;10-13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4-16位数字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批准书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区、市)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宅基地申请批准后农户必须开工建设的时间。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意见反馈方式:书面反馈 联系单位:青川县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合作股,联系电话0839-7207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