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关于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

2018-11-09 12:00:00 来源:古蔺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古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古征决字〔20185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郎酒厂职工宿舍楼十四栋和十五栋。(具体范围以拟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

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古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古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六、补偿协议签约期限30日,从201811 12日至2018

12 11日。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并交付房屋。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邹健、罗兴春等20人。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古蔺二郎名酒名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电话:7511731,投诉电话:7888227。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被征收人如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古征决字〔2018〕5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18119

       

 

 

附件 

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顺利实施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古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细则》(古府发〔2016〕60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一期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郎酒厂公司职工宿舍楼十四栋和十五栋。(具体范围以拟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和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他合法房产凭证或相关部门的认定结论为补偿依据,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

(一)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黄金坝郎酒厂公司职工宿舍安置小区。

2.调换方式。

(1)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调换,按评估价结算补差,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等价调换。

(2)征收非营业用途房屋的用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3.选房规则。

产权调换房屋选择遵守公开透明、和谐有序、面积相近的原则。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大于的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结算。

住宅房房屋被征收人先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产权调换协议书》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且须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调换。

4.交付标准。

(1)符合商品房验收交房标准执行。

(2)小区门禁系统和入户普通保险门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五、房屋征收的政策性补偿

政策性补偿包括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搬迁补偿和设施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1.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按月计算,以年度预发,每月补偿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发。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一次性计发。

3.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36个月。

4.过渡期限超过约定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按下列标准分段计算预发:征收住宅的,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2个月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二)搬迁补偿。

1.搬迁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15元/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补偿按2次计算。

(三)设施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实有设施,按下列标准补偿。

1.水入户、安装费(需独立开户水表):2100元/户。

2.电入户、安装费(需独立开户电表):民用电独立电表650元/户,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供电部门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2015年10月1日前安装的进行补偿,2015年10月1日后安装的不予以补偿)

3.光纤入户、安装费:300元/户。

4.闭路入户、安装费:500元/户。

5.空调移机、安装费:柜机300元/台,挂机200元/台,计算2次。

6.电热水器移机、安装费:300元/台,计算2次。

7.燃气热水器移机、安装费:200元/台,计算2次。

8.太阳能热水器移机、安装费:400元/台,计算2次。

9.抽油烟机移机、安装费:200元/台,计算2次。

六、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及奖励

自发布签约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按期、提前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计算一定比例的按期、提前签约搬迁货币奖励,签约期限奖励以公告的时段为准。

(一)货币补偿。

1.签约期内第一时段奖励。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提前签约奖励10%,合计奖励30%。

2.签约期内第二时段奖励。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提前签约奖励5%,合计奖励25%。

3.签约期内超时段奖励。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20%。

(二)产权调换。

1.签约期内第一时段奖励。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提前签约奖励8%,合计奖励18%。

2.签约期内第二时段奖励。住宅房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提前签约奖励4%,合计奖励14%。

3.签约期内超时段奖励。所有用途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并向房屋征收部门交房的奖励10%。

七、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补助。

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现行标准以35元/一次性给予补助。

(三)公摊面积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砖木、木单、土木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由征收人补助;被征收房屋为砖混、框架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7%的部分由征收人补助。

(四)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他处无房屋,被征收房屋不足60,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房屋60补偿面积内不支付补差费用,超面积部分按调换房屋评估价补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最高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不足60部分货币补助。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需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其持有的残疾人(第二代残疾证一、二级)证明和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给予其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补助。

(五)产权调换房屋设施。

产权调换房屋的水、电、气、光纤附属设施(室外安装)由征收人统一安装。

按本方案规定可以选择两套及两套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套产权调换房屋水、电、天然气、光纤设施统一安装补助政策,其余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三)款的标准由被征收人将设施安装费补交给征收人。

(六)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配偶的补助。由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提供相关证明,另行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2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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