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我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古蔺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8日起,实行以下社会管控措施。 一、立即关闭部分场所、停止有关活动 (一)全面关闭城区、各乡镇活禽交易市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二)歌舞娱乐场所(KTV、酒吧等)、影院、棋牌麻将室、茶馆、网吧、洗浴洗脚城、康复理疗、健身房、美容院等场所全面停止营业;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书店、体育场(馆)、文化馆、老年活动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非市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服务场所全面停止营业或者活动。 (三)关闭所有旅游景区、景点,所有旅行社、宗教场所暂停一切活动。 (四)全面停止与防疫工作无关的群众性活动。原安排和拟安排的庆祝、庆典、体育赛事、运动健身、文化活动、广场舞等人员聚集性活动一律取消;暂时停止乡镇赶集。 (五)全县各类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培训服务。 (六)严禁城乡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各类餐饮经营单位全面暂停营业,婚事延期,丧事从简并报村(居)委会备案。 (七)各客运公司按规定暂停省际班线,农村客运(专线车)、网约车全面停运,各乡镇出省的县、乡、村道路全部封闭。 二、全面开展强制医学观察和卫生检疫 (一)对有发热(体温≥37.3℃)且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或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同时发病前14天内有湖北、重庆、广州等地旅行史或居住史,或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湖北、重庆、广州等地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或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或与新增确诊病例有关联的人员,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按规范进行医学处置。 (二)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严格对外来人员进行医学处置,拒不配合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对相关场所、设备实行强制消毒和严格管理 (一)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强制消毒和严格管理,必要时实施停运或封闭管理。 (二)群众进入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须佩戴口罩,好邻居、万家乐、新世界、多尔惠、一品万多、太实惠、永乐万家等有条件的超市和商场须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三)严格实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 (四)各小区、商场、客运站、广场、农村重点入口等公共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垃圾桶,用于专门收集废弃口罩。 四、千方百计保障应急物资供应 (一)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需日常防护物品、生活用品,全力组织采购货源。必要时,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调集、征用或征收,各企业、各单位必须配合。 (二)必要时可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对恶意抢购、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坚决打击。 五、动员一切力量精心开展群防群控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防控机制,积极防控,严格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卫健部门。 (二)医务人员,车站、码头、国省道、高速公路口等卡口检疫检测工作人员,从事交通、快递、餐饮和银行、保险、电信柜台行业从业人员及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相应级别防护措施。 (三)暂停省外及敏感疫区人员住宿预订,对已预订客房的主动联系退订并全额退款。 (四)对省外及敏感疫区车辆一律进行劝返,对拒不配合的,依法强制集中隔离观察至抵蔺后14天。 (五)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六)可以征用本辖区内一切媒介,开展群众卫生知识普及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暂停走亲访友,避免与外来人员接触。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对辖区内流动人员开展疫情排查,对疑似症状人员立即按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九)设立古蔺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咨询服务电话,接受群众咨询。鼓励群众提供敏感疫区外来人员线索。联系电话:0830—7205198。 六、全县各行业复工复产、学校开学时间,由古蔺县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七、若有违反本通告相关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予以打击。 八、本通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通告相冲突的相关文件,一律以本通告为准,终止时间由古蔺县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古蔺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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