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纳府布〔2020〕14号 泸州市纳溪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泸州市纳溪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三、泸州市纳溪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
泸纳府布〔2020〕14号 泸州市纳溪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批准,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泸州市纳溪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对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三、泸州市纳溪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