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潼县行政审批局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细则

2020-12-22 08:00:00 来源:梓潼县人民政府 作者:廖薇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提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便利度,根据《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川府发〔2019〕10号)和《绵阳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7〕44号)精神,根据梓潼县经济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企业自主选择集群注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改革措施基础上,再次推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和负面清单制。进一步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实行“诚信推定”原则。申请人在申请企业登记时,以不增加申请人负担为原则,就已有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不能提交的作出申报承诺即可。企业对住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取得方式等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申报和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即可直接办理住所登记。具体按以下提交材料规范操作:
   (一)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
    1.企业可以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2.企业无法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梓潼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附件 1)。
   (二)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产的
    1.房屋出租方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且该租赁房产与企业法人住所一致的,企业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入孵协议)即可。
    2.房屋出租方是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但该租赁房产与企业法人住所不一致,企业可以提供租赁协议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的,提交租赁协议及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梓潼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附件 1)。
    3.房屋出租方是自然人的,按照上述第 2 条方式办理。另外,申报承诺时需附上房东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
   (三)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为无偿使用房产的
    参考上述第(二)项方式办理,企业以无偿使用证明替代租赁协议。
   (四)企业申请住所(经营场所)为托管机构房产的
    企业可以托管协议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
    1.鼓励支持小微科技型服务企业发展,允许设计、网络技术、软件开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信息服务等无噪音、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小微科技服务类企业,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其他企业,除依照本实施细则提交房屋使用证明文件外,还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附件 2)。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加盖印章辅助证明;无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自行承诺。
   (六)有前置许可的企业申请登记的
    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行政审批局可依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场所直接登记,避免重复审查。
    二、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和房屋用途的场所;
   (四)列入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的地址。
    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由行政审批局动态管理、适时发布。《梓潼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第一批)(附件 3)与本办法同步施行。
    三、强化市场主体的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若不如实承诺或违背承诺,造成的相关损失以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接受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并接受相关行政处罚。企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活动,侵犯有利害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建立房源信息协查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在登记过程中、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过程中,需要核实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证载信息以及《梓潼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陈述信息的真实性的,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协助查询。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核查。依据省、市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厘清监管界限,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加强事中、事后联动核查。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危房、违法建筑、被征用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存在安全隐患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住建、生态、应急、城管、公安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审批后进入事中事后监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督管理职责方式。根据投诉、举报、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对虚假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新设市场主体的,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附件:1.梓潼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2.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3.梓潼县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第一批)                                                                     

     实施细则附件.docx


梓潼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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