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凌维,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4947,蓬溪县三凤镇食全酒美饭店负责人,因犯生产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刑事处罚。根据《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凌维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日期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0日。 依据《刑事判决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凌维在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生产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经营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刑事处罚相关材料
2.有关责任人员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3.涉案产品相关信息(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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