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0-03-17 08:00:00 来源:蓬溪网-蓬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遂宁新闻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3·15消费者维权日

  日前,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01】

  某蛋糕店使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生产食品案

  2019年4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一桶已开封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抹茶巧克力麦脆”。

  该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辅料(抹茶巧克力麦脆)生产食品(蛋糕)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抹茶巧克力麦脆”;3.罚款:2000.00元。

  【02】

  某矿泉水蓬溪送水站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9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成都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蓬溪县某矿泉水蓬溪送水站销售的矿泉水进行了抽样检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站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900.00元。

  【03】

  蓬溪县某医院

  使用过期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案

  2019年5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配药间发现有84支失效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

  该院使用一次性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院立即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失效日期的一次性静脉输液针;2.罚款4万元。

  【04】

  蓬溪县某美甲店

  销售“三无”标识口罩案

  2020年2月,蓬溪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巡查中,发现蓬溪县赤城镇某美甲店正在开门营业,其所售口罩外包装为全日文标注,无中文标识、无产名产址和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蓬溪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其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给予罚款。

  【05】

  蓬溪县某百货店

  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2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在蓬溪县学苑路某百货店购买了医用口罩,质量很差,要求退款。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有未售出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320个,经现场与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函中所列正规飘安口罩特征进行比对,涉嫌假冒,执法人员现场将涉嫌假冒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320个予以扣押,现场退还两名消费者所购80只该口罩款项240元,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给予罚款。

  【06】

  蓬溪县任隆镇某副食店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19年7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任隆镇某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店货架上发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该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过期预包装食品;3.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07】

  蓬溪县某乡镇医院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19年6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乡镇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院消毒房在用的特种设备-电热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未进行定期检验。

  该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医院予以80000的行政处罚。

  【08】

  蓬溪县某加油站

  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19年4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正在经营的1.4万余升0#车用柴油进行随机抽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672.28元;2、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14404元。

  【09】

  蓬溪县某门业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19年4月,四川省质检院对我县某门厂生产的钢质隔热防火门进行了抽检,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送达检验报告书时,该公司已将上述批次的钢质隔热防火门以850元/樘的价格销售出去了。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其销售备样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770元;对当事人擅自处理已抽查封存样品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合计25770元。

  【10】

  蓬溪县蓬南镇某包子店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19年6月,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的工作人员对蓬南镇某包子店生产经营的“馒头”进行了抽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蓬南镇某包子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店从重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扣押的食品添加剂;3、处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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