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建立农村垃圾问题举报处置和反馈机制的通知

2018-10-18 18:12:32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祥毓 字号:T|T

河北省关于建立农村垃圾问题举报处置和反馈机制的通知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秦皇岛、邢台、邯郸、定州市城管局,秦皇岛、邯郸、辛集市农工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强化社会各界和公众对农村垃圾清理工作的监督,持续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垃圾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建立农村垃圾问题举报处置和反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举报渠道。按照及时、便利的原则,建立两种投诉举报渠道。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设立农村垃圾问题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设立农村垃圾问题投诉举报栏目。目前,举报方式已在电视台宣传播出,并在有关媒体和网站推送。

  二、实行逐级交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投诉举报专栏、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栏目,收集整理群众上传图片、文字等举报信息,并定期将农村垃圾问题线索分别通报各市农村垃圾治理牵头部门,再由各市牵头部门转交相关县(市、区)核实、处理,组织整改,有关情况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核实问题线索。各市交办任务后,县(市、区)农村垃圾治理牵头部门要在接到交办任务后的当日,确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拍照。经核实确定存在问题的,按照本地农村垃圾治理分工职责,责成有关乡镇政府、部门限期清理。同时,县(市、区)牵头部门要建立台账,明确垃圾位置、种类、规模、清理责任单位、问题确认时间、清理完成时间、核实时间、核实人姓名等内容。

  四、整治积存垃圾。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对核实问题立即进行整治,分类妥善处理。对建筑垃圾较多、有机垃圾比重不大的,可采取填埋压实、覆土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置。现有垃圾处理能力不足的,要对临时存放地点合理选址,但不得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待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后重新处置。一般情况,整治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核查整治效果。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问题整治的核查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问题整治核查工作。核查符合要求的,对整治后现场进行拍摄并存档照片电子信息。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整治、重新核查。主管部门应当委派专人负责整治效果核查,且不得与负责问题核实工作的人员相同。

  六、反馈整治信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举报问题整治情况的信息反馈。县(市、区)农村垃圾治理牵头部门要核查整治效果后的当日,将举报问题核实、整治、核查等情况,报送各市农村垃圾治理牵头部门,由各市抽查、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答复问题反映人,回复形式主要采取电子邮件、短信等,必要时进行公开回复。

  七、严肃追责问责。各市指导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开展定期与不定期巡查,就举报问题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监督,适时通报各项问题整改情况。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整改质量不高的,要对有关负责人进行追责问责。发现工作人员在核实和核查过程中,工作不实和弄虚作假的,从严从重问责处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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