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城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2020-05-06 09:36:11 来源:桃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桃城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是指桃城区人民政府为支持本地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资金转贷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而设立的转贷资金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辖区内按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金额0.2‰元/天(辖区外企业按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金额0.4‰元/天)收取资金占用费,超过规定使用天数按转贷资金金额1‰元/天收取资金占有费。

第三条 成立桃城区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金融工作副区长任组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区检察院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统筹指导、跨部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出资5000万元为应急转贷资金。根据合作银行转贷业务开展情况财政投入的5000万元为应急转贷风险补偿金。确定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应急转贷资金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扶持辖区内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桃城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包括参与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抵押或担保措施;

(三)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合作银行在桃城区域内。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扶持辖区外企业满足的条件

(一)该企业为桃城区政府与衡水银行、衡水农商行、邢台银行等辖区内金融机构合作的金融机构的优质客户;由合作银行推荐到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经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可的企业。

(二)该企业是指从事工业、贸易业和服务业等行业(房地产业除外),并符合第五条第(二)款、(三)款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暂不纳入支持对象:

(一)有银行贷款逾期或银行欠息未还;

(二)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法院经济纠纷案件未审结或未被执行;

(四)其他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停止为企业转贷:

(一)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企业数据,隐瞒企业重大风险;

(二)企业不遵循转贷管理办法或不配合办理转贷有关风险控制措施;

(三)企业不履行转贷协议,在账户资金收支上设置妨碍银行、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第九条 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或银行向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经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认可,合作银行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企业于贷款到期前,向贷款合作银行提交企业基础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及法人征信报告、桃城区受让银行债权审批表等资料;

(三)贷款合作银行组织对申请转贷企业进行放贷调查、风险评审,出具授信审批文件,贷款到期前在桃城区受让银行债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交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监管局审核,报区应急转贷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转贷业务。

(四)合作银行、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转贷企业签订《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进行应急转贷资金账户、企业账户及合作银行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十条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采用担保保证方式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超过5个工作日银行逾期不放贷的,合作银行应依照《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无条件回购。

采用抵押物担保方式的,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超过7个工作日银行逾期不放贷的,合作银行应依照《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无条件回购。

第十一条 为控制业务风险,保障应急转贷资金顺利运转,各有关单位在开展转贷业务过程中,应明确专人负责,实行资金封闭。

第十二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建局协调市住建局、区财政局应为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办理资产过户、资产受让、资产不良处置及相关权证变更手续开设绿色办理通道,提高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如果合作银行收贷后未续贷,导致企业转贷资金不能归还的,司法、财政等部门应配合进行追偿,对合作银行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停办该合作银行的转贷业务;

(二)撤销区财政在该行开设的财政性存款账户;

(三)依照《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回购。

第十四条 如因转贷企业原因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归还或损失的,由企业全额赔偿,并按转贷额的1‰/天计收占用费,由企业承担全部追偿费用。

第十五条 衡水滏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每月向区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桃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使用,清算应急转贷资金返还出资人。

第十八条 应急转贷资金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收益用于缴纳各项税费及服务机构的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区政发[2018]4号文件作废。

附件: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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