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2020-07-01 04:48:07 来源:桐庐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及《部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公正文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

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县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根据场所规模和火灾危险性,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分类管理,并按行业类别、建筑类别、场所性质、区域分布、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等条件,设置标签,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子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要对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需要组织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适时开展。

(四)地方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该以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检查比例为参照,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比例,生成抽查计划。

第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实行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第十八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并实施复查。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政务网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县消防救援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对大队开展的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以对大队消防救援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全年工作考核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在时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抽查任务,对消防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并按期实施复查。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在时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抽查任务的,应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抽查,应当对本次执法行为负责。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以及《部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坚持规范透明、公正文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信息,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适用于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不适用于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核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督办核查等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的部署以及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与平台建设

第七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在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抽查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

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内容。其中,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类型为检查对象基础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县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根据场所规模和火灾危险性,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单位、九小场所分类管理,并按行业类别、建筑类别、场所性质、区域分布、风险等级、信用状况等条件,设置标签,分类建立检查对象子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当地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消防干部、消防员组成。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职务、执法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要对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交互、数据共享。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由大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

(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三)需要组织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适时开展。

(四)地方人民政府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统一要求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该以总队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检查比例为参照,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比例,生成抽查计划。

第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合理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实行跨行政区域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统筹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检查对象抽查频次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第十八条  抽查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问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理并实施复查。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九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政务网公开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  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检查人员。抽查计划公开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要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一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县消防救援机构及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对大队开展的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以对大队消防救援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

第二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全年工作考核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计划,在时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抽查任务,对消防监督抽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并按期实施复查。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在时限范围内实施监督抽查任务的,应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抽查,应当对本次执法行为负责。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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