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桐乡市城洁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二十三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的情形,依法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附表)。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当事人对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