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右旗产业扶贫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3-20 00:00:00 来源:土右旗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峰山管委会,旗直并驻旗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土默特右旗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土默特右旗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业扶贫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产业扶贫资金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业厅、林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安排部署,结合全旗产业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资金是指自治区、包头市和旗本级统筹下拨专项安排用于培育和发展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村及有助于贫困人口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和收入水平的财政扶持项目资金。
第三条  产业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村集体经济发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收益相衔接,切实保障资金使用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四条  旗财政部门根据全旗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产业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村集体经济和贫困人口发展致富产业。
第五条  产业扶贫专项资金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由旗扶贫办进行审定,打破区域划分,实行全旗平衡、综合统筹。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九管会)贫困人口的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人均纯收入水平、地方财力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及各乡镇(九管会)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产业扶贫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脱贫攻坚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项目选定与分配模式
 
第六条  重点选择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广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项目选择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筹发展”的原则,选择有利于村集体经济、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优势产业。贫困人口建档立卡村选择1至2个优势主导产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格局,驻村工作队及结对帮扶干部要与贫困人口共同商讨研究,依据资源禀赋及条件选定有利于贫困人口自身发展的增收产业。
第七条  产业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人口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机配套及旅游、光伏、电商等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补助。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先由企业或合作社向乡镇(九管会)提出产业扶贫项目扶持申请;乡镇(九管会)选择经营效益好、信誉度高、辐射带动贫困户范围广、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企业或合作社,作为扶持和合作对象,以正式文件上报旗扶贫办;旗扶贫办审核汇总报旗分管领导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扶贫办。
第九条  根据市扶贫办的批复,旗扶贫办将确定扶持的企业(合作社)及扶持项目与资金下达到乡镇(九管会)。企业(合作社)与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村“两委”签订产业收益分红合同,明确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方式。村集体60%的入股资金及收益要用于村集体资金清零、村内贫困人口产业分红等。村集体返股分红资金一部分用于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分红,一部分以奖励和补助的形式支持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意愿的贫困户发展产业,增强自主脱贫意识。贫困户每年进行两次分红,第一次分红于5月底前完成,占分红资金70%;第二次分红在10月底前完成,占剩余分红资金30%。村“两委”可与龙头企业(合作社)签订种养殖订单协议,发展订单种养殖业,保障贫困户收益。剩余部分利润可用于村内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贫困人口分红资金拨付须经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村“两委”审核同意,报当地乡镇(九管会)政府复核汇总后,在乡镇(管委会)、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拨付。
第十条  各乡镇(九管会)及村(合作社)要利用产业扶贫资金大力发展产业,引导扶持贫困户合理开发优势产业,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连片规模开发,并将有发展意愿和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及其他农户联合起来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采用“公司(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的发展模式建设基地,带动和服务贫困户发展优势产业,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各村驻村工作队、包联单位、帮扶干部必须加强对贫困户产业项目实施的指导服务与监管跟踪。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实行“乡(镇)、村、组”三级公示制度,在公示栏中应公开扶持项目内容、产业扶贫资金额度及参与发展的贫困户姓名。产业基地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并设立具有财政产业扶贫扶持标志意义的项目标识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业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和旗级报账制。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产业扶贫资金主要采取“村企共建”模式扶持产业发展。其中产业专项扶贫资金的40%用于企业(合作社)自身发展并与全旗贫困户挂钩,60%的产业扶贫资金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到企业(合作社)。要以签订协议的形式约定,入股资金分4年按照每年25%返还村集体入股本金,第一年按照股金总额的5%给予村集体分红;第二年按照剩余股金的6%给予分红并返还村集体25%入股本金;第三年按照剩余股金的6%给予分红并返还村集体25%入股本金;第四年按照剩余股金的6%给予分红并返还村集体25%入股本金。
第十四条  因条件发生变化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年度计划有变更或无法在年度内实施的,应按程序履行项目变更申请,进行重新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先由乡镇(九管会)组织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贫困户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后申请上级验收。旗扶贫办、产业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实地验收,形成现场验收记录。
 
第五章   验收考评
 
第十六条  产业扶贫资金用于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要按照招投标等相关程序进行报账。
第十七条  产业扶贫资金项目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每年对当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在全旗通报,并作为下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旗扶贫办、各乡镇(九管会)要将项目确定下达、资金分配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同时要配合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项目与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及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尽快取得实实在在的扶贫成效。
第十九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必须坚持透明阳光操作,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骗取套用、虚领冒取或转移挪用、拖欠挤占项目资金的,如数追缴违规违纪违法资金,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性产业扶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旗扶贫办、旗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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