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7-24 08:00:00 来源:万柏林区政府 作者:128696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王封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万柏林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23日               

 

 

 

万柏林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的通知》和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职责权限

区民政局是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及审批工作;

各乡(街)负责辖区内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动态管理等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街)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开展审核阶段各项工作。

三、认定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具有太原市户籍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山西省内户籍)配偶或子女,且在万柏林区常住1年以上的;

2、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4倍以内(含4倍)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后,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低保标准;

支出型贫困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日前12个月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12个月÷家庭人口数

本办法所称家庭支出的医疗费用,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商业保险赔付、各类补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总和(不含未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外配处方在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以及就医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雇人陪护费用等)。

(二)特别规定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定,按照太原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2、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3、积极配合政府拆迁工作,政府给予的拆迁奖励金,最高按3万元不计入家庭收入。

4、因父母患重病或重残生活不能自理,需有一名子女长期照顾,该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程序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人员向长期居住地乡(街)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填写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及低保金发放、档案管理等,依照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并民发〔20145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标准

对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全额低保。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医疗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按照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低保。

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保障人口数)+分类施保金

(二)补差低保。在提出申请之月前的12个月内,家庭医疗支出费用未超过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前12个月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医疗支出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月低保金=(低保标准-支出型贫困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分类施保金

六、管理监督

(一)乡(街)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审一次。已获得低保救助的家庭,须提供复审之日前12个月医疗费用发票以及家庭人员、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的材料。乡(街)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区民政局审批。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立即停止保障。

(三)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可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从事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落实救助政策。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免于追责。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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