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试行)的通知
王封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万柏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万柏林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并民发〔2019〕26号)文件精神,结合万柏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透明与及时、便捷与高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与家庭自救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临时救助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临时救助政策,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5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的审批工作。 (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工作,负责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临时救助金的审批及发放工作。 (三)村(居)委员会协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临时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在我区居住的全体居民,含本市户籍常住人口和取得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第六条 临时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三无”人员、孤儿); B类: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城市下岗失业家庭、偏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 在低保标准1-2倍之间); D类:其他遭遇特殊情况导致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通过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益的; 5、因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等,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的类型和救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大类。(一)急难型救助 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因遭遇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 主要包括因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医疗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或因两劳释放而无法就业,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个人。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要素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按照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救助标准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1、困难程度的确定: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损失,高于家庭年总收入(劳务收入、资产收入),高出的额度在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额度1倍以上,确定为急难型救助对象。 2、救助月份的确定:高出的额度在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额度1倍-2倍之间,给予1个月的临时救助,在2倍-3倍之间给予2个月的临时救助,以此类推。 对不同救助人群,采取核减系数法,确定救助月份。 A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1,救助金封顶3万元; B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1,救助金封顶3万元; C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0.8, 救助金封顶2万元; D类救助对象核减系数为0.6,救助金封顶1万元。 3、急难型救助标准=低保标准×家庭人数×救助的月份×核减系数。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根据对象类别、遭遇困难类型,遭遇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确定。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疾病或慢性病治疗,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住院救助 A类对象自负费用给予100%救助,封顶50000元; B类对象自负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负费用6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40000元; C类对象自负费用达到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负费用5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30000元; D类对象自负费用支出额高于家庭年收入,自负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负费用4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 线为20000元。 本办法中的自负费用:指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2)门诊救助 除前款外,因身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产生门诊、购药等费用进行救助,A 、B类对象的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2个月的额度;C、D类对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城乡低保标准6个月的额度。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子女接受国内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因教育费用、在校生活支出负担过重,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A、B类家庭或个人给予5000元以内临时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给予3000元以内临时救助。团委、工会、慈善、民政、教育、农业农村等教育救助政策,原则上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3、两劳释放人员就业困难临时救助 因两劳释放、戒毒人员无法就业,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人员,给予本人不超过本区当年城乡低保标准3个月的临时救助,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 4、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救助 对于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由乡(街)召开专题救助评估会研究 提出救助意见,视困难情况给予5000元以内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十一条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或救助范围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报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实施救助,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第十三条 非我市户籍,但持有我区居住证、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长期固定居住的家庭或个人,出现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情形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程序: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时救助规程〉的通知》(并民发〔2015〕97号)文件明确的程序执行。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人民政府(街道)、区民政部门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 乡(街)建立临时救助对象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由乡(街)经办机构人员、村(居)两委会3-5人组成。评估小组应对被救助人员的家庭年收入、支出(突发事件损失)进行评估,确定救助的金额,填写评估表,作为评议、审核审批使用。评估小组能确定的救助申请人身份的申请要件,可不必让申请人提供,简化工作程序,为救助人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临时救助5000元以下的救助金额,由乡(街)审批并发放,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5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由乡(街)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委托乡(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通知。 第十五条 材料归档: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区民政局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相关申请审核审批材料进行全面整理,按一户一档归档,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临时救助档案原则上保存三年。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为了减少救助对象少跑路,乡(街)、村(居)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实行“一门式”受理,按需求转介社会救助相关责任部门。 对于发放救助金或实物,对特殊对象必要时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深化“救急难”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村)社区落实好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社区)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活动,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区民政局要开通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 (三)建立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万柏林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建设,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 第六章 资金筹备和管理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级、市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二)区政府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5元/人/年列入年初财政预算;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区财政局和各乡(街)均要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履行临时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对临时救助对象的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予以保密,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临时救助职责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应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发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免于追责。 第二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区民政局决定停止,责令退回救助资金、物资,相关处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临时救助时,为申请家庭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万柏林区困难群众综合救助办法》(万政办发〔2014〕2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