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10-11 08:00:00 来源:万柏林区政府 作者:万柏林区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柏林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王封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万柏林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0日           


万柏林区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

指导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规范、有序高效推进,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号)和《万柏林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万发201838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为抓手,以壮大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农村集体资产从“共同共有”向“股份占有”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合法、合规的的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决策、群众意愿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尊重乡风民俗原则。

三、工作程序

(一)量化资产的范围和数额。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资产的数额是指经清产核资后的核实值。

1.根据村(居)“四议会”或成员会议最终确认的《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情况登记表》,由乡(街)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未入账资产和清理核增核减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调整账务,计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总额。

2.资源性资产可根据国土部门按资源类型提供的总面积减去家庭承包面积后,经村(居)“四议会”或成员会议最终确认的未承包到户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参与量化人员的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在确认成员身份的基础上,股权设置以成员股为主。确定成员的享受标准、核定享受股权人员名单,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确定统一全额享受或按比例享受。股民认定和成员变更按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程序进行。

(三)折股量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型,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折股量化。

1.对有经营性资产的村,根据村(居)“四议会”或成员会议表决确定的比例,分别确定成员股的总股份数;将可量化的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对无经营性资产的村,可以暂不量化。可以根据村(居)“四议会”或成员会议表决确定的比例,确定成员股的总股份数,只登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数。

3.对有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的村,土地不量化给每个成员,成员只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享受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带来的运营收益。

4、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到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以家庭户为基本单位,编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情况登记表》及其汇总表。股份量化标准、量化结果等需张榜公布。

(四)股权管理。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后,以户为单位向股民出具股权证书,并建立股东股权管理台账,登记备案,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量化后的股份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可以依法继承。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的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不准退股提现。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股权实行静态管理,即在股份确定后,采取“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实行“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

(五)制定章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给成员的村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无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或无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给成员的村成立经济合作社)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村集体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范管理和运营。《章程》应包括总则、股东、组织机构、资产和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及附则等内容,明确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及其职责,明确议事规则及有关制度。

(六)成立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依法设立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办理组织登记证书。

(七)规范运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改革深化和机制创新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本社《章程》规范运作和管理,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提高集体资产管理能力和经营收益。资产运营收益按其社员拥有股份进行分配,在给股民分配前,按规定提取不高于30%的公积公益金和必要的风险基金,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解决好公益开支和发展集体经济需求。未具备股份分红条件的,可暂不分红。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乡(街)“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后执行,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审计监督。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应尊重和支持村委会(村改居社区)的工作,合理安排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

(八)档案管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必须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股权量化工作的有关方案、决议、清产核资报表、资产处置情况、股东名册、《章程》、会议记录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乡(街)要认真研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认真开展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二)因地制宜,制定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具备资格人员的数量,可量化资产的范围,应量化的资产数量,资产量化标准及方式、股权管理办法、工作程序等。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村(居)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三)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宣传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做法、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教育培训,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做好改革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操作能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争取广大农民支持、参与和配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共同营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务实推进。各乡(街)要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规范具体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定分步推进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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