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9-11-05 08:00:00 来源:万柏林区政府 作者:万柏林区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王封乡人民政府、各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审查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政策制定机关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一)调整联席会议组成。根据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调整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牵头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公平审查制度不断完善。

各乡街、各部门也要及时跟进,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开展自我审查,并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二)存量文件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各相关部门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目录》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明确审查机构。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文件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结论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司法部门进行审核。以政府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以政府各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开展自我审查。未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没有制定实施方案的要立即制定,已制定但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修订调整。要明确责任机构,明确工作流程,明确审查标准。

(四)定期评估完善。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保障机制

(一)健全竞争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应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文件,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政策制定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注重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业务培训,加强政策解读,进行集中宣传,普及竞争文化,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附件:万柏林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备案办法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4日                   

 

附件:

万柏林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我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不流于形式,营造公平竞争审查的市场环境,根据《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进一步推进公平审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是指万柏林区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三条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单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和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市场监管、发改、法制、财政、商务等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拟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需全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政策制定机关拟出台的其他政策措施,经审核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核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只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第1页,注明理由并由审核人签字。《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成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政策措施在提请审议或会签时有重大发动的,需重新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利害关系人系指与特定市场主体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竞争权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

第八条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是本级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的备案机关,联会议办公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备案具体工作。

第九条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前备案;以政府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由牵头部门在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前备案;以政府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政府部门下属行政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由政策制定机关在提请本部门党组(党委)讨论前备案。

第十条 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出台。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未进行备案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一条 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二)政策措施草案和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本);

(三)政策制定机关听取的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的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材料齐全的,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政策制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的,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公平竞争报告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发现其内容或程序违反有关规定的,退回政策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政策制定机关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发文目录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将根据上年度备案情况,对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执行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定期评估。

全区每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适时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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