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2020-02-11 08:00:00 来源:万柏林区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落实省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晋政发电〔20203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并政发〔20202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扶持意见:

一、协调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协调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少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督查承接我区助保贷、接续还贷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我区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快速审核、审批、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二、加快兑付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责任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技术改造、科技、双创、人才等专项资金,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补助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符合技改扶持资金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省、市拨付的扶持资金已拨付到区财政局的,力争一个月内拨付至企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

三、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前两个月的房租,第三个月房租减半。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疫情期间应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对疫情期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租金、管理费、物业费的创业基地,今后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

四、中小微企业延期缴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五、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即从4月份开始缴纳本月并补缴1月份社会保险费,依此类推,6月份完成延期补缴手续。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补贴标准可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方面,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各类用人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的政策。(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七、加大清欠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进一步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工信局)

八、帮助中小微企业精准复工,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原材料供应、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人社局)

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察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以上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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