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及立法人员的培训,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报批的法规实行严格审查,把好立法质量关;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就年度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有关情况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沟通,反映立法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