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2017-11-23 23:01:42 来源:沧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朝画西施 字号:T|T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根据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天气会商结果,按照上级指令要求,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批准,于11月21日6时,我市重污染天气由黄色升级至橙色预警,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4.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5.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6.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1.错峰生产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按错峰生产要求执行停限产措施。

  2.黄色及以上预警停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措施。

  3.轮流停产企业实施轮流停产。4.减(限)企业削减20%排放量。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错峰运输比例参照减排比例执行。

  5.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6.干洗行业停业(有溶剂冷却循环设施的除外)。

  7.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8.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9.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未采取全封闭措施的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10.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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