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骅港禁止接收公路运输煤炭的通告 沧政告〔2017〕51号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10部委及六省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及省政府《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字〔2017〕31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10月1日起(结束时间另行通知),黄骅港禁止接收公路运输的集疏港煤炭,对运输集疏港煤炭的运输车辆实施劝返、依法处罚等措施。 特此通告。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