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响应省政府的应急部署,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各乡镇办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伤亡。 5.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处置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较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电力、旅游、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时可能发生的二次人员伤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