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9-24 10:49:00 来源:兴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兴脱贫攻坚组发〔201947 

 

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已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项目调整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入库项目进行调整,共入库项目2520个,总投资318914.81万元。

二、项目入库要求

今后脱贫攻坚项目入库必须严格按照《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把好审查关。对打着扶贫旗号搞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违法违规的项目、盲目提高脱贫标准的项目、搞形象工程的项目、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项目申报公示程序不到位不规范的项目等,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安排使用纳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各类涉农资金,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定点扶贫、扶贫贷款及相关行业扶贫等资金时,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三、2020年项目申报入库

各脱贫指标承载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组织完工项目验收,确保年底各项指标达到退出标准。即日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谋划2020年项目,将提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巩固脱贫成效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提高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贫困村提升工程项目。2020年项目申报审核完成后,要及时将项目入库文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县级分管领导汇报,协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项目,并纳入项目库。

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9年9月16日

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规范我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国开办发〔20197号)、《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脱贫攻坚办〔2018〕20号)、《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19〕9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2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17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57号)、《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贫困退出指标解释的通知》(晋脱贫攻坚办〔201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以县级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与部门规划、年度行动计划相衔接,补齐短板,巩固成果。

(二)坚持聚焦精准。对标贫困县脱贫摘帽指标、对标贫困村退出指标,精准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标准,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精准解决突出问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科学立项,精准规划到村、到户、到人。

(三)坚持群众参与。项目确定采取自下而上的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扶贫项目入库选择、批准后实施、竣工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增强认同感和获得感。

(四)坚持公开透明。严格项目入库程序,落实“三公示一公告”,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实现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公开化运行。

(五)坚持动态管理。脱贫攻坚项目库根据脱贫攻坚进程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有进有出,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及时调出,需实际实施的项目及时纳入,真正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建成见效一个。

第三条  项目类别。包括产业项目、就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公益岗位、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金融扶贫、生活条件改善、综合保障性扶贫、村基础设施、村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费。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后续帮扶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项目要按13种项目类型分类,并按程序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范围,对该类项目名称后统一加上“搬迁后续项目“贫困村提升”进行标注

第四条  入库项目基本内容。入库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责任单位、建设规模、计划投资额度和筹资方式、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二章  入库流程

第五条  项目入库流程。村级(项目单位)申报、乡镇初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县财政绩效审核、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审定、省市备案。

第六条  村级(项目单位)申报。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在认真分析本村(贫困户、贫困人)致贫原因、资源优势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建设初步意见及绩效目标,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申报项目,并在村内公示后上报。

(一)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与脱贫攻坚规划、行业部门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贫困村提升工程相衔接。

2.具有扶贫功能和脱贫效益,满足市场和贫困户需求,对贫困群众实现脱贫具有较强的带动力,对贫困村巩固提升具有明显成效。

(二)存在如下情形的不得申报入库:

1.对打着扶贫旗号搞与脱贫攻坚无关的项目;

2.违法违规的项目;

3.盲目提高脱贫标准的项目;

4.搞形象工程的项目(如粉刷墙壁、建设形象墙等);

5.未建立带贫减贫机制的产业项目;

6.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

7.发钱发物“一发了之”、统一入股分红“一股了之”的项目。

第七条  乡镇初审。乡镇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绩效目标等进行初审,初审并公示后,按项目类别报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实地勘察、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项目评审等形式,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包括市场、环保等风险,经济、生态等效益论证,结合第七条第二款不得入库项目条件加强审查,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对技术复杂、政策性强或涉及法律问题的,可组织多部门或专家论证,强化群众参与,充分吸取群众的意见。同时,对项目编报程序、精准性、与资金匹配等加强审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通过科学论证、入库项目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应支持的资金规模后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县财政绩效审核。县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脱贫攻坚规划等,对行业主管部门编报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脱贫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审核通过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第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资金规模,审定入库项目及资金匹配。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公告,同时向省市备案。

第十一条  对跨村、跨乡镇项目可分别由乡镇、县统一规划,按上述流程申报入库,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由县行业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由县行业部门提出申请,编制实施方案,必要时提供设计方案或图纸,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批复,或实施方案由县委、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直接发文的项目,经县级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三条  项目在未审批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未批先建。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安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安排使用纳入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各类涉农资金,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定点扶贫、扶贫贷款及相关行业扶贫等资金时,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不同项目的资金来源要符合相关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库规模要与财力状况和脱贫攻坚实际需求相匹配。

第十五条  实施管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流程,加快招投标进度,可结合实际建立扶贫项目实施“绿色通道”。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做好跟踪分析,加强执行监控。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8日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第十六条  后续管理。资金使用部门对已建成项目要建立管护台账,进行跟踪监测,对已形成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按产业类、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到户类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监督权,受益人条件和方式、资产处置的办法等。防止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新增项目必须按项目入库程序执行,拟取消项目必须在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报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公告。每年第四季度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八条  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项目批复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将项目基本情况、绩效目标及立项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未录入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财政资金文件下达后,要尽快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在系统中进行安排;同时,将项目公示、招标、开工情况录入系统中。项目完工后或有报账时,及时更新项目完工情况、决算、验收、报账、绩效等信息,并关联受益贫困户。上述系统录入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录入数据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扶贫办配合并提供技术服务及培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要认真抓好脱贫攻坚项目库的档案工作,并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审核资料。乡镇负责收集整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村级申报材料、乡镇审核意见、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会议照片、公示影像等资料;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本部门审核意见、论证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主管部门要完成项目的档案归集工作。项目档案内容包话:项目申报审核资料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或论证报告项目批复项目招标相关文件项目开工资料项目公示公告照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项目验收资料、项目报账资料等。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项目库入库流程,严格执行“三公示一公告”的要求,开展项目入库工作。项目入库的“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的结果分别由村、乡、县公示,县级将公示无异议,且符合入库条件的扶贫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情况公示。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六条  公示公告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为项目库建设的工作领导机构,对项目库建设负总责,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并对项目入库进行最终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召开会议,通报、研究重点工作,及时解决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县扶贫办负责整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回的项目,协调配合各单位将项目资金情况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项目库建设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指导乡(镇)、村精准申报项目,加强对本行业项目的审核论证,并提出资金支持计划,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请召开专题会议审定项目,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验收、资金承接及使用监管、绩效管理等。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部门报回的项目绩效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乡(镇)书记、乡(镇)长负责抓落实,把好审核关,提高项目入库质量,监督本辖区脱贫攻坚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做好群众动员参与工作,在项目库建设和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库建设情况纳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每年年底,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单位,要求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库的统计分析,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加大监测通报力度,保障项目库规范高效运行。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出台后在管理过程中有与国家、省、市政策制度不一致的均按照国家、省、市政策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1.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流程图

1-2.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类别清单

1-3.《兴县脱贫攻坚项目申报审批表》及填表说明

1-4绩效目标申报表

1-5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审核入库明细表

2.兴县脱贫攻坚项目库明细表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