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全力助推我县脱贫攻坚行动,优化财政资金支农供给机制,确保兴县2019年脱贫摘帽,根据《国务院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合范围 严格按照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中明确20大项,2017年由于专项合并、更名,中央层面可整合资金已调整为17项;按晋统筹办发〔2017〕2号文件规定可统筹整合用于精准扶贫的6大类56项资金;按吕统筹办〔2017〕2号文件规定的4大类10项资金;县级纳入当年本级预算的扶贫资金。 二、统筹整合资金补充规模 2019年兴县统筹整合补充规模为9816.207万元,安排项目20个。 三、整合资金安排 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突出重点,实施以下项目(见附件): 1.发展产业3400万元,用于光伏扶贫项目。 2.发展教育、培训就业94.65万元,用于资助“雨露计划”贫困学生和贫困村致富创业带头人培训。 3.基础设施6290万元,用于农村通村公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小型农田水利(河坝)等项目。 4.金融扶贫31.557万元,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是统筹整合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强化组织领导,扎实推进项目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脱贫任务。 (二)按照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三)建立规范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和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不断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和资金安全。 (四)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完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机制。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从严追责问责。
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9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