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为呼图壁县所辖行政区域森林、林地、草地及距离林草地边缘150米内的范围。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禁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禁止在禁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根茬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在禁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 (五)禁止施工单位在禁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 (六)禁止在禁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 (七)禁止其它野外用火、未经批准私架电线、电网捕猎等容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护林员全部到岗到位,分片分区严防死守,确保落实好护林防火责任。 五、进入林草地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并负有防火责任与义务。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草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九、凡违反本通告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天东林管局呼图壁分局在呼图壁南山林区的雀尔沟小东沟、西沟、白杨沟、呼图壁河、石梯子西沟等重点区域入山口设立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综合检查站,负责对进入林区内人员、车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检查工作。 十一、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情,请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消防救援大队和所在乡镇。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辖区森林防火预防宣传工作。 呼图壁县森林和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县自然资源局:0994-4519566 县应急管理局:0994-4502376 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呼图壁分局:0994-4506119 呼图壁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