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木萨尔县发改委对我县城镇供排水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帐面供水实际成本,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吉木萨尔县城镇供水有限公司2016—2018年度供水定价成本。 二、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吉木萨尔县县城镇供水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单晓栋。该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为人民陆仟陆百万元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水务业投资;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供排水安装维修;销售:仪表、仪器、建筑及零配件;代管污水排放。 公司目前下设2个水厂5个供水站1个净化水厂,现有水源井9眼,年供水能力约1456.7万m3/年。公司下设5个部门(科室),截止2017年末,职工总人数为62人,其中:公司管理职工13人,制水环节职工30人,客服职工19人。 三、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三)《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 [2010]2613号); (四)《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 (六)《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 1219号); (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 (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九)其他有关成本核算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成本监审程序 (一)初审:对吉木萨尔县供水有限公司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并要求该单位补充完善2016至2018年度企业的填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按照成本监审相关法规规定,对我县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供水成本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三)实地监审:对我县城市供排水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会计帐册以及涉及到对城市供水成本相关的资料、原始凭证进行实地取证、审核。 (四)反馈意见:提出对我县供排水有限公司供水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和理由,并用书面文字形式告知该公司。 五、成本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报告为吉木萨尔县城镇供水有限公司2016年至2018年城市供水的成本,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和期间费用。成本的主要内容是: (一)制水成本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二)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六、供水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供水定价单位成本根据城市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日期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核定供水量计算,计算公式: 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供水单位总成本/核定供水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部门价格决策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 (二)凡使用本报告者均应妥善保管和慎重使用,由于使用不妥或保管不妥引起的纠纷或问题、责任自负。 (三)本报告所涉及数据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 附表: 吉木萨尔县城市供水成本报告表
责任编辑: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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