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2020-04-01 18:37:17 来源:奇台县人民政府 作者:奇台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结合奇台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和移动的实际,划定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九条)。

主要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4号令中规定的涉及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非道路移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二、限行区域(实施区域为):昌吉东街—西五路(南湖南路、南湖北路)—奇井路与S303线十字路口以西—北外环(卡拉麦里东街)—准东街(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

三、通行证办理:城区建筑施工所需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非道路移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确需通行的,由用工单位出具通行申请,经所在社区、农业农村局同意盖章后,持有效证件到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措施限制。

五、各单位、企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非道路移动大型工程机械,其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奇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刘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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