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乌苏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水行决字[2020]第57号)的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吊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乌苏市水利局 2020年6月5日 |
根据乌苏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乌水行决字[2020]第57号)的处罚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吊销下列取水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有取水视为无证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或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乌苏市水利局 2020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