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9]46号和新财非税[2019]2号文件要求,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件建设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请严格贯彻落实。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征收标准见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绵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绵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新和县财政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