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政府采购及工程类项目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2019-08-05 17:22:44 来源:新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李弋 字号:T|T

新和县政府采购及工程类项目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地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要求和“四个一律”和“三个要求”,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多少钱就办多少事”,坚决杜绝新增债务和隐形债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或隐性债务风险的产生。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的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

  (一)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方面。坚决不允许各预算单位上报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申请;政府采购办坚决不受理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项目申请。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货物、服务,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在确保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必须先将自筹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政府采购办公室确认资金到位后方可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手续办理完毕,供应商供货之后,验收无误,财政局将项目资金支付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支付给供应商。财政局专户会计每月定时与预算单位对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采购的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采购项目由乡镇负责管理,村集体需要采购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级组织向乡镇申报,经乡镇财经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即可组织实施,不列入县采购办审批范围。同时,各乡镇要把好关口,村集体申报的采购项目必须要求资金保障,坚决防止新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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