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报告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督促各乡镇(管委会)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防控工作,为打赢打好防控保卫战贡献力量,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制定疫情防控报告奖励办法,对积极反映报告有价值防控线索的干部群众予以奖励。现将具体事项公布如下: 第一条 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报告奖励电话(0997-8128112),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报告采取口头、电话或者报告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三条 报告人报告时应讲明报告对象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尊重报告人意愿受理匿名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受理和办法 (一)各乡镇(管委会)及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报告件,并详细询问报告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 (二)各乡镇(管委会)在1小时内安排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情况。 (三)受理口头报告,应当将报告情况写成记录;受理电话报告,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五条 报告内容 (一)2020年1月11日以后从湖北、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县人员,个人及亲属不向所在各乡镇(管委会)、村(社区)报告并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 (二)在落实湖北、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县的人员服从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责任户居家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经防控指挥部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误的行为。 第六条 报告案件应对在2小时内办理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处理。 第七条 报告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给予200元奖励。 第八条 报告奖励由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或委托乡镇(管委会)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奖金由报告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九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报告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月30日起执行。
新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