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就严厉打击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通告如下: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构成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违法行为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的。 (三)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谩骂、侮辱、伤害医务人员,打砸、毁坏医疗设施的。 (五)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悬挂横幅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六)来自疫情发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而拒不接受医学观察的。 (七)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八)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 (十二)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或者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 (十四)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五)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猎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从重处罚。 (十六)违反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口罩、隔离衣、防护服等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七)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的。 (十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二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 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积极举报涉新冠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请全地区各族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一旦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举报。 举报电话: 公安机关:110 人民检察院:12309 人民法院:1236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