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督查与问责 第十一条 对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的,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的,以及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的,将随时启动督查督办;对欠薪问题高发、治欠保支长效机制落实情况差的地区,以及上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C级的地区,次年年中组织一次专项督查。 第十二条 考核和督查中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约谈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久拖不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从工程项目入手,在立项、规划、土地、招投标、施工许可、资金筹集使用、工资保证金等方面进行深入核查,层层厘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律评为C级;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对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