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03-18 18:11:30 来源:昔阳县人民政府 作者:本站编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火期间,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在野外吸烟、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

(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同时赔偿造成的损失。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等行为,应当立即报警。电话:0354-11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中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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